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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力宏律师

刑事案件二审能否提交新证据?

发布时间:2024.08.28 08:38:19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第二审程序作为上诉程序,原则上是对一审判决或裁定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但需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刑事案件二审能否提交新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纠正一审裁判中的错误。一般而言,新证据应当在一审阶段提出,以确保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二审中提交新证据是被允许的:

1.该证据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在一审无法获取且对案件判决有重大影响;

2.该证据与一审后新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新的法律规定相关;

3.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因为一审时不知道或者由于其他正当理由未能提供,且该证据对案件判决有重大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刑事辩护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两个紧密相关但又有所区别的概念。刑事辩护主要关注的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旨在通过证据分析、法律适用等手段,为被告人争取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处罚的判决。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就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向法院提起的赔偿请求,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而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主要限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应通过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方式处理,而非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同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刑事辩护什么是犯罪既遂标准?

在刑法中,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完成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且实现了该犯罪行为所意图达到的危害结果或者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犯罪完成状态。判断犯罪是否既遂,关键在于考察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实施终了,以及该行为是否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实际侵害或威胁。犯罪既遂的标准因具体罪名而异,一般分为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和举动犯四大类,每类犯罪的既遂标准各有侧重。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各类犯罪的既遂标准虽未直接集中规定,但通过各具体罪名的规定间接体现了既遂的判断原则。

例如:

刑法中的某些条款直接描述了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条件,体现了结果犯的既遂标准,如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处,犯罪既遂需以死亡结果的发生为标志。

对于危险犯,刑法中会明确危害公共安全等危险状态的形成即构成既遂,如刑法第114条关于放火罪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处,一旦实施上述行为并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便未造成实际损害,也视为犯罪既遂。犯罪既遂的具体标准需根据刑法分则中各具体罪名的规定来确定,关注点在于犯罪行为的完成状态以及对法益的实际侵害或威胁程度。

刑事案件二审原则上不鼓励提交新证据,但在特定情形下,基于维护司法公正与当事人权益考虑,允许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提交新证据。实践中,提交新证据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需说明未能在一审提交的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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