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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费一定要交吗?
取暖费一定要交吗?
取暖费的缴纳义务以供热合同关系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供热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缴费义务、供热期限及服务标准,则用户必须按合同约定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构成违约,需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
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接受供热服务的,仍需缴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如果用户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供热单位已实际提供供热服务,且用户未明确拒绝,则双方形成事实供热合同关系,用户仍需按行业标准或政府指导价缴纳费用。
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对缴费标准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供热服务属于重要的公用事业,其价格通常由地方政府制定指导价或定价,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用户也有权拒绝超标收费。
特殊情形下的缴费义务豁免需符合法定条件。如果因供热单位原因导致供热质量不达标(如温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地方标准),用户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要求供热单位减免费用或赔偿损失。但用户需保留温度检测记录、维修记录等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暖气费不用可以不交吗?
未使用暖气时能否免交费用需区分供热方式。如果采用集中供热方式(如热力管网统一供热),用户通常无法单独停止供热设备运行,即使未实际使用暖气,仍需缴纳基础费用(如热能损耗费、管网维护费等)。
根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用户未使用暖气时,供热单位仍需承担管网维护、热量损耗等固定成本,因此基础费用一般不予免除。
分户独立供热用户可申请停暖并减免费用。如果采用分户独立供热方式(如壁挂炉、电暖器等),用户可自行控制供热设备启停,且未使用暖气时不会影响其他用户,则可向供热单位申请停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用户需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暖协议,明确停暖期限、费用减免比例(通常为30%-50%)及恢复供热条件,否则供热单位有权拒绝停暖申请。
擅自停暖可能面临违约责任或强制执行。如果用户未与供热单位协商一致即擅自关闭阀门、拆除设备或拒缴费用,供热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要求用户补缴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如果用户仍拒不履行,供热单位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查封、扣押用户财产或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费用减免的例外情形需严格限定。如果用户因长期空置房屋(如出国、迁居等)申请停暖,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房屋无居住痕迹(如水电费为零、无家具陈设等);二是提前向供热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办理停暖手续;三是承诺恢复供热时补缴基础费用。如果用户仅以“未使用”为由拒缴费用,但房屋仍具备居住条件或未办理停暖手续,则供热单位有权拒绝减免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