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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物业费50%的依据是哪条规定
空置房物业费50%的依据是哪条规定
目前,《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均未规定空置房必须按50%缴纳物业费。全国性法律仅明确业主不得以未入住为由拒交物业费。所谓“50%”的规定,主要出自各地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些省份或直辖市通过地方规章明确:房屋交付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且未装修的,经业主申请并备案,可按基础物业费的50%至70%缴纳。具体比例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非一刀切。
该类地方规定通常要求业主主动书面申请,并提供水电用量几乎为零、未装修等证明材料。物业公司核实后方可执行优惠。如果业主未申请,物业有权按全额收取,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因此,“50%”并非普遍适用的法定标准,而是区域性、条件性的优惠政策。业主在主张减免费用前,应先查阅本地最新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避免误信网络传言。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部分地方性法规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可对空置房费用作出具体减免规定,但须经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房屋不住物业费怎么交有法律依据吗
房屋空置仍需缴纳物业费,具有明确法律依据。物业服务的对象是整个小区的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包括安保、清洁、绿化、电梯维护等。这些服务不会因个别业主未入住而停止或减少成本。
业主一旦完成房屋交付,即成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无论是否实际使用房屋,都应履行缴费义务。这种义务源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义务。
法律强调的是“服务已提供”,而非“个人是否使用”。即使整栋楼只有一户入住,物业仍需维持基本运行,其他空置业主不能因此免除责任。这是保障小区整体环境和房产价值的基础机制。
当然,如果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瑕疵,如长期不清理垃圾、电梯故障不修等,业主可凭证据主张减免部分费用。但这属于服务质量争议,与是否入住无直接关联。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该条明确了缴费主体及例外情形,但未将“未入住”列为免责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