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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能享受什么待遇?
六级伤残能享受什么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6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伤残津贴(按月发放)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安排了合适工作,职工正常履职,则无需发放伤残津贴。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通常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4.医疗及相关费用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超过12个月。
6.生活护理费(如有需要)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4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50%(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需注意,具体待遇标准可能因地区政策差异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专业法律机构获取准确信息。
六级伤残津贴应该扣除社保吗?
六级伤残津贴是否扣除社保需明确计算标准与代扣规则,核心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从计算标准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六级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该基数以本人工资为基准,计算时不扣除社保费用,用人单位不得擅自以扣除社保后的金额作为计算基数。
从社保缴纳与代扣来看,伤残津贴性质上属于工资替代收入,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保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收入中代扣代缴,因此社保个人缴费部分可从已确定的伤残津贴数额中代扣,但用人单位需按规定承担社保单位缴费部分。
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保,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社保个人缴费部分是否扣除需结合当地政策或双方约定,但伤残津贴法定标准不受影响;无工作单位的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需注意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确保伤残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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