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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厕所报备群还要求截图证明,违法吗?
公司设厕所报备群还要求截图证明,违法吗?
1. 侵犯劳动者基本人格权
根据《民法典》第103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上厕所作为维持人体基本生理需求的必要行为,属于《劳动法》第3条规定的“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利”的延伸范畴。企业要求员工报备如厕时间并留存截图,实质是将生理活动纳入监控体系,构成对人格尊严的贬损。
2. 违反规章制度合法性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4条明确规定,企业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考勤管理、行为规范),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工会协商并公示。企业未履行民主程序,单方面推行“如厕报备”制度,即使写入员工手册,亦因程序违法而无效。
3. 超越合理管理必要限度
企业管理权应以“保障生产经营秩序”为限。要求员工证明如厕时间,既无法直接提升工作效率,反而可能因频繁报备打断工作节奏,甚至引发员工心理压力。此类管理措施已超出“必要限度”,涉嫌滥用管理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3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并公示。
公司限制员工带手机上班合法吗?
1. 合法情形
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工会协商,将“禁止携带手机”写入规章制度并公示,且符合以下条件,则属合法:
行业特殊性:如加油站、化工厂等易燃易爆场所,禁止携带手机可防范安全隐患;
工作性质关联:如手术室医护人员、生产线操作工,手机使用可能直接影响工作质量或安全;
非绝对禁止:企业应提供紧急联络方式(如固定电话),允许员工在合理时间内使用手机处理私事。
2. 违法情形
企业未履行民主程序,或以“防止摸鱼”等泛化理由禁止携带手机,则涉嫌违法:
侵犯财产权:手机属员工个人财产,企业无权长期扣留;
限制通信自由:员工在非工作时间有权使用手机,企业不得干预;
缺乏补偿机制:企业以“违反规定”为由扣罚工资,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不得克扣工资”的强制性条款。
3. 特殊群体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非全日制员工、暑期工等灵活就业人员,同样享有签订书面协议、知晓规章制度的权利。企业不得因用工形式差异,对其施加更严苛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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