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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力宏律师

2024年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24.07.30 15:41:00
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在罪名、性质及处断原则上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对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犯罪形态、合理确定处罚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的相关问题。

2024年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有什么区别?

  在2024年,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在刑法领域仍保持着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罪名、性质以及处断原则上。以下是对两者区别的详细分析:

  一、罪名与行为特征

  想象竞合犯:

  定义: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特征:

  只有一个犯罪行为。

  该行为同时侵犯了数个犯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

  示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重伤,甲的行为就构成了想象竞合犯,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牵连犯:

  定义: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特征:

  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犯罪行为。

  这些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即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与主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或因果关系。

  示例:如为招摇撞骗罪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这里伪造证件是招摇撞骗的方法行为,两个行为分别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构成牵连犯。

  二、性质差异

  想象竞合犯:在性质上被认为是实质的一罪,即虽然触犯多个罪名,但因只有一个犯罪行为,故在处罚时不实行数罪并罚。

  牵连犯:在性质上则是数罪,但由于各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在处罚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考虑是否从重处罚。

  三、处断原则

  想象竞合犯:

  处断原则:采用“从一重处断”,即按照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牵连犯:

  处断原则较为复杂:

  如果刑法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如从一重处罚或数罪并罚),则应严格依照规定执行。

  如果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处断原则,一般也应从一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具体还需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灵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什么是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

  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是刑法理论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行为特征、性质及处断原则上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对两者的详细解释:

  一、想象竞合犯

  定义: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数个犯罪客体,触犯了数个异种罪名的情况。

  特征:

  单一行为性:想象竞合犯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多罪名性: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示例:

  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重伤。甲的一个开枪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处断原则:

  想象竞合犯在处断上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即按照行为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牵连犯

  定义: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即本罪),而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

  特征:

  目的性与牵连性: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且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

  数行为性:牵连犯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

  多罪名性:这些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

  示例:

  例如,为招摇撞骗罪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这里伪造证件是招摇撞骗的方法行为,两个行为分别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构成牵连犯。

  处断原则: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较为复杂。如果刑法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如从一重处罚或数罪并罚),则应严格依照规定执行。如果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处断原则,一般也应从一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具体还需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灵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以上则是关于“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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