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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给个人工人受伤谁负责?
劳务分包给个人工人受伤谁负责?
劳务分包给个人后,工人受伤的责任归属,核心看分包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各方是否存在过错,责任主体并非固定单一,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两种情形,不同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主体和比例有所不同,同时需兼顾工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劳务分包给个人后,工人受伤的不同情形及责任认定如下:
1.合法分包且工人无过错情形
分包个人具备相应的劳务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工人与分包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工人受伤系因劳务作业本身所致,自身无任何过错。
此时由分包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其中医疗费按实际支出报销,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工人原工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27个月本人工资,逐级递减至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
2.合法分包且工人有过错情形
分包个人具备相应资质,工人受伤除劳务作业因素外,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此时由分包个人承担主要责任,工人自行承担部分责任,通常工人承担30%以内的责任,分包个人承担70%以上的责任,赔偿费用按责任比例分摊。
3.违法分包且工人无过错情形
分包个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分包行为违法,工人受伤自身无过错,此时分包方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分包个人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二者共同对工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违法分包且工人有过错情形
分包行为违法,工人受伤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此时分包方承担主要工伤保险责任,分包个人承担补充责任,工人自行承担部分责任,三方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摊赔偿费用。
劳务分包工人受伤总包有没有责任?
劳务分包工人受伤后,总包单位是否承担责任,核心看总包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以及是否尽到安全管理、资质审核等义务,总包单位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存在过错,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该原则同样适用于工伤赔偿相关的连带责任情形。
总包单位是否承担责任,按不同情形认定如下:
1.总包单位无过错情形
总包单位依法将劳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已尽到严格的资质审核义务,且在施工过程中全面履行了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义务,工人受伤是因分包单位、分包个人或工人自身过错导致,与总包单位无关,此时总包单位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总包单位违法分包情形
总包单位违法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存在明显选任过错,此时总包单位需与分包方、分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人可要求总包单位先行支付全部赔偿费用,总包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存在过错的分包方、分包个人追偿。
3.总包单位未尽安全管理义务情形
总包单位依法分包,但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义务,未对施工安全进行有效监督,未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导致工人受伤,此时总包单位存在过错,需根据自身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比例通常在20%至50%之间,承担责任后可依法追偿。
4.总包单位提供的生产条件存在安全缺陷情形
总包单位对其提供或管理的施工环境、设施、设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总包单位未清理现场、未提供必要安全设备等导致工人受伤,总包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比例根据安全缺陷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确定。
综上所述,劳务分包给个人工人受伤,责任需结合分包合法性和各方过错认定,违法分包时分包方和分包个人需承担相应责任。总包单位是否担责看其是否存在违法分包和未尽安全管理义务,有过错则需担责。工人受伤后可依法主张赔偿,相关方需按责任承担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