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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军人院士,阮某平被刑事拘留构成什么罪?
假冒军人院士,阮某平被刑事拘留构成什么罪?
阮某平因假冒军人、院士身份被刑事拘留,其涉嫌罪名需结合行为特征与法律条文综合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同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
在阮某平案中,其不仅虚构“中科院院士”身份,还宣称具有“退役少将”等军人身份,并以此参与社会活动、谋取非法利益。这一行为同时符合冒充军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双重特征。
行为人冒充军人身份实施招摇撞骗,且该身份对行为危害性具有决定性影响,则优先适用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两种身份对行为危害性的贡献难以区分,或行为人同时以多重身份实施诈骗,则可能以重罪论处。
当阮某平的诈骗行为涉及巨额财物,还可能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招摇撞骗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时,需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刑法对招摇撞骗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招摇撞骗罪的定罪标准围绕客体、客观行为、主体及主观故意四大要件展开,其核心在于保护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管理活动。
1.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管理活动。冒充行为通过虚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误导公众对行为性质的判断,进而损害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2. 客观要件:行为人需实施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的行为,并以此进行招摇撞骗。
冒充行为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低职级人员冒充高职级人员、此部门人员冒充彼部门人员等情形。
招摇撞骗行为则表现为利用虚假身份获取非法利益,包括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单纯虚荣吹嘘或未利用虚假身份开展社会活动的,不构成犯罪。
3.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行为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实施冒充行为并谋取非法利益,均可构成犯罪。
4. 主观要件:行为人需具有故意心态,即明知冒充行为会损害国家机关威信,仍追求或放任该结果发生;同时需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包括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行为人无谋利目的,或冒充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则不构成犯罪。
在量刑层面,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一般情形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包括多次招摇撞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等情形。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则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当招摇撞骗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时,需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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