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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劣质黄金二人被刑事拘留构成什么罪名?
销售劣质黄金二人被刑事拘留构成什么罪名?
销售劣质黄金行为涉及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该罪名核心在于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劣质黄金的认定需结合成分检测与市场标准综合判断。黄金制品纯度显著低于标称值,或掺入非黄金金属导致实际价值大幅缩水,即符合“以次充好”要件。
两名犯罪嫌疑人分工协作,一人负责采购劣质原料,另一人负责包装销售,形成完整犯罪链条,符合共同犯罪构成要件。
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既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罪状描述,也体现了对产业链式犯罪的精准打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以销售金额为关键指标,划分为四个等级:
1.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对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达到销售金额三倍以上,即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司法机关在量刑时,还会综合考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多次实施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或拒不退赃的,可能从重处罚;而自首、立功、积极赔偿等情节,则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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