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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是不是属于行政协议?
拆迁协议是不是属于行政协议?
拆迁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类别,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补偿协议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而征收部门是行政机关,因此,该协议属于行政合同。房屋拆迁既关乎被征收人的利益,也关乎国家的利益。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了促进双方更好地履行各自的义务,通常在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成功后,需要签订一式两份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房屋拆迁协议可以改名吗?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房屋拆迁协议可以进行更名。依法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是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当事人必须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未经协商一致,不能擅自变更协议主体,也不能随意增加其他额外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以上则是关于“拆迁协议”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