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身边的法律顾问
服务热线:400-668-6166
手机站

扫描二维码

进入手机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2026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6-11-03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1年09月27日

施行日期:1991年09月27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11月0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

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1年9月27日 法(经)复〔1991〕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经请字第2号《关于如何确定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复。

点击加载全部内容
相关阅读更多>>
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上法头条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

Copyright © 2026 法头条 厦门大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闽ICP备2021008539号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400-668-6166 网站地图

法头条
手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