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身边的法律顾问
服务热线:400-668-6166
手机站

扫描二维码

进入手机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2026更新)

发布时间:2026-10-16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2年11月23日

施行日期:2002年12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10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37号


(200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2年12月5日起施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2〕160号《关于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保证期间内未被主张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是否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此复。

点击加载全部内容
相关阅读更多>>
遇到法律问题,上法头条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

Copyright © 2026 法头条 厦门大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闽ICP备2021008539号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400-668-6166 网站地图

法头条
手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