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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6最新)

发布时间:2026-11-03

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年07月26日

施行日期:2018年07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11月03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

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1994年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二、《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1991年4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三、《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修正)

四、《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五、《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1998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六、《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七、《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01年4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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