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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低保的六种情况
取消低保的六种情况
结合全国通用的低保管理规则,实践中会被取消低保待遇的典型情形主要包括:
1.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这是最核心的取消情形。低保的核心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若通过就业、经营、继承、补贴等方式获得的收入累计计算后,家庭人均收入持续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管理审批机关会依法停发低保待遇。
2.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各地低保审核均会对家庭财产进行核查,若家庭拥有大额存款、多套房产、经营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且财产价值超出当地低保认定的限额标准,会被取消低保资格。
3.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在低保定期核查或动态管理过程中,若申请人或低保户拒不配合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开展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调查,隐瞒真实家庭经济情况,会被依法取消低保待遇。
4.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待遇:若在申请低保时故意虚报家庭人口、隐瞒真实收入和财产,或通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低保资格,一经查实,除取消低保外,还可能被责令退回非法领取的低保金。
5.法定劳动能力却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若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服务劳动,或拒绝有关部门、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会被取消低保待遇。
6.其他法定情形:例如家庭人口减少(如原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迁出、离世导致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在监狱服刑、取得非本地户籍且不再符合本地低保保障条件等,各地会结合本地细则明确具体适用情形。
取消低保由谁决定?
取消低保的决定权掌握在哪个部门手里,直接关系到停发程序是否合法。低保的审批、变更和停发,法律明确了相应的责任主体。总体上,低保管理实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的体制,停发低保的决定权也就围绕这两个层面展开。弄清楚决定主体,低保对象才知道停发通知应当来自哪个部门,也才知道该向谁提出异议。
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也就是说,停发低保的最终决定权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决定时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不能随意作出停发。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调查核实的职责。《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低保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针对骗取救助的情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对虚报、隐瞒、伪造手段骗取低保的,由承担社会救助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停止救助的决定,并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款项。这也说明,不同情形下作出停发决定的部门并不完全相同,低保对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决定主体的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