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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楼漏水楼下的住户平摊吗?
顶楼漏水楼下的住户平摊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顶楼作为建筑物的屋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其维护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这意味着,顶楼漏水维修费用应由全楼业主按专有部分面积比例分摊(除非业主大会另有约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支持共有部分维修费用的平均分摊。
业主大会已通过维修资金使用决议,且符合《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关于维修资金使用的程序要求(如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则维修费用可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无需业主另行分摊。
顶楼漏水造成楼下损失谁负责?
顶楼漏水系因共有部分年久失修导致,且楼下住户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如墙面渗水、家具损坏),则责任归属需区分两种情形:
1、共有部分管理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管理负有注意义务。
物业公司未履行维修养护义务(如未及时修复屋顶裂缝),导致漏水发生,物业公司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承担管理责任,赔偿楼下住户损失。
2、侵权责任:
漏水系因楼上业主(如顶楼住户)擅自改动屋顶结构(如加装太阳能热水器破坏防水层)导致,则楼上业主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楼下住户损失。
楼下住户可同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未尽管理义务的补充责任。
楼下住户自身存在过错(如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则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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