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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力宏律师

救命药滞留前台5小时致男子身亡,酒店是否有责任?

发布时间:2025.11.25 10:52:53
近期,湖北武汉一51岁男子老胡在酒店突发疾病,朋友受托送药至前台后,因前台拒绝协助排查,药品滞留5小时,老胡最终不幸身亡。下面小编将结合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系统解析这一典型案例。

救命药滞留前台5小时致男子身亡,酒店是否有责任?

  在此事件中,酒店大概率需承担次要责任。

  从法律层面看,酒店作为经营场所,对住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既包含对设施安全的维护,也涵盖对住客紧急情况的合理处置。

  老胡朋友送药时,已明确告知前台是为住客送药且客人失联,前台本可通过姓氏、入住时间等信息核实身份,及时送药或排查情况。

  但前台仅以“无义务”为由拒绝,任由药品滞留5小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和救助义务。

  从因果关系看,老胡的死亡时间在中午12点至下午2点,正是药物可能发挥作用的关键时段。

  酒店及时送药或排查,或许能避免悲剧发生。尽管酒店辩称送药者未说明病情危急,但“送药+失联”的异常情况已足以引发合理警惕。

  因此,本案中酒店的不作为与老胡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具体比例需由法院结合实际情况裁定。

酒店对顾客的安全有责任吗为什么?

  酒店对顾客的安全负有法定责任,这主要基于以下法律逻辑:

  1.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该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 第十八条进一步要求经营者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酒店作为住宿服务经营者,其提供的房间设施、公共区域安全等均属于保障范围,若因设施隐患或管理疏忽导致顾客受伤或死亡,酒店需承担侵权责任。

  从《民法典》的安全保障义务条款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义务不仅限于设施安全,还包括对顾客紧急情况的合理处置。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酒店是否担责时,会综合考量酒店是否履行正常安全保障职责,如定期维护设施、及时清理隐患、对异常情况采取合理措施等。

  酒店已尽到合理义务,顾客因自身原因受伤或死亡,酒店可能免责;但酒店存在过错,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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