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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与实际拆迁的间隔时间规定?
公告与实际拆迁的间隔时间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
同时,该条例并未明确规定公告与实际拆迁的最短间隔时间,但强调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第十七条),即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在实际操作中,从公告到实施拆迁的时间应保证被征收人有足够的协商补偿、签订协议以及搬迁的时间,以符合公平正义及程序正当的要求。
法律依据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拆迁公告后居民何时必须搬离?
拆迁公告发布后居民必须搬离的时间节点,并非在公告发布后立即生效。具体搬迁时间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地政府的具体补偿安置方案来确定。
首先,政府部门在决定对某一区域进行房屋征收时,应依法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该公告中应明确载明搬迁期限。这个期限一般会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准备和安排时间,以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其次,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并得到相应补偿后,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离。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房屋征收决定的要求,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将分户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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