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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主体应是哪些?
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主体应是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拆迁安置协议是拆迁人在实施拆迁行为时,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合同。其中,拆迁人作为拆迁活动的实施者,其主体资格通常为依法获得拆迁许可的建设单位或者受委托进行拆迁的单位;而被拆迁人作为被拆迁房屋的权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和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承租人或其他权利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才能成为合法有效的签订主体。
法律依据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 同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拆迁安置协议中是否必须明确安置房位置?
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安置协议是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对安置房位置的明确约定属于协议中的核心条款之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拆迁安置协议中必须明确到具体的安置房位置,但基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安置协议应当尽可能详细地描述安置房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位置、面积、户型结构等要素。
【法律依据】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尽管该规定并未明确指出必须注明“具体位置”,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这一表述要求了应有一定程度的位置明确性。
2. 另外,《合同法》第12条列举了合同内容的一般条款,其中包括“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在拆迁安置协议中,安置房可以视为“标的物”,其位置、质量、数量等直接影响到被拆迁人的权益实现,按照《合同法》的精神,也应当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尽管法律法规未明文规定必须在拆迁安置协议中写明安置房的具体门牌号等详尽位置信息,但从保障被拆迁人知情权和实际利益出发,实践中一般会要求在协议中对安置房的位置作出清晰、准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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