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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何时签订有效?
拆迁补偿协议何时签订有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拆迁补偿协议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经过合法的评估程序,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及方式后签订。具体步骤包括: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并公告、进行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评估以确定补偿数额、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最后签订书面的拆迁补偿协议。此过程中,必须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确保协议内容公平合理,签署过程公开透明。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对拆迁款到账期限有何规定?
拆迁补偿款的到账期限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拆迁项目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因为我国并未在全国层面统一规定拆迁补偿款的具体到账期限。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此类问题提供了原则性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应尽快完成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工作,并且要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项。具体到账时间会在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通常是在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各地如北京市、上海市等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也有关于补偿款支付期限的具体条款,比如上海市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补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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