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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2024年拆迁安置不到位的情况下应该找谁处理?

发布时间:2024.09.26 15:43:14
在面对拆迁安置不到位的情况时,被征收人应首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然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补偿协议提起诉讼等。同时,寻求专业法律援助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在处理过程中,被征收人应保持冷静和理性,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拆迁安置”的相关问题。

2024年拆迁安置不到位的情况下应该找谁处理?

  2024年拆迁安置不到位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采取以下途径来解决问题,并了解相关的法律条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途径说明:被征收人可以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履行安置义务。

  法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条款。

  依据补偿协议提起诉讼

  途径说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政府未按照协议进行安置,被征收人可以依据协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履行协议中的安置义务。

  法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等相关条款。

  向上级政府申诉或向基层政府申请仲裁

  途径说明:如果对拆迁安置结果有异议,被征收人还可以向上级政府申诉或向基层政府申请仲裁。

  法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寻求专业法律援助

  途径说明:被征收人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安置和合同上的不一样可以起诉吗?

  拆迁安置和合同上的不一样是可以起诉的。

  当拆迁安置房与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不一致时,被拆迁人(即被征收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条款进行维权。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步骤和法律依据:

  一、法律条款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以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维权步骤

  1、与拆迁方协商:

  首先,被拆迁人可以与拆迁方进行沟通,要求对方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安置房。

  2、申请调解: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通过第三方的协调解决争议。

  3、行政复议:

  对拆迁方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是对行政行为的一次内部审查和监督。

  4、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协商、调解、复议等方式均无法解决问题,被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拆迁方履行协议或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则是关于“拆迁安置”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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