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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想象竞合犯和吸收犯的区别是什么?
2024年想象竞合犯和吸收犯的区别是什么?
在2024年,想象竞合犯与吸收犯在刑法领域仍保持着显著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罪名触犯的性质、行为间的关系以及处断原则上。以下是对两者区别的详细分析:
一、罪名触犯的性质
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是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具体来说,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但这个行为在客观上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这些罪名之间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即各犯罪构成之间应无重合之关系。
吸收犯:
吸收犯则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具有吸收关系的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行为)吸收了其他犯罪行为(被吸收行为),导致被吸收行为不再被独立评价。这些犯罪行为通常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即罪质相同的犯罪。
二、行为间的关系
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中只存在一个犯罪行为,这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罪名。因此,这里不存在数个行为之间的关系问题,而是单个行为与多个罪名之间的关系。
吸收犯:
吸收犯中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这些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具体来说,吸收行为会吸收被吸收行为的法律效果,使被吸收行为不再被单独评价。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而非仅仅是刑的吸收。
三、处断原则
想象竞合犯:
对于想象竞合犯,我国刑法理论界通常主张“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即,在行为人触犯的多个罪名中,选择法定刑较重的罪名进行定罪量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吸收犯:
对于吸收犯,处断原则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这意味着,在存在吸收关系的情况下,只有吸收行为会被评价并受到相应的刑罚,而被吸收行为则不再被单独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什么是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两个以上不同的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这种吸收关系通常是因为这些行为属于实施某一种犯罪的同一过程,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
吸收犯的主要特点包括:
数个犯罪行为的存在:吸收犯的前提是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在刑法上各自具有独立的意义,可以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
吸收关系的存在:在数个犯罪行为中,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行为)吸收了其他犯罪行为(被吸收行为),使得被吸收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这种吸收关系是基于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和逻辑顺序。
一罪处罚:由于吸收关系的存在,对于吸收犯只能按照吸收的那个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这体现了刑法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吸收犯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一般具有以下几种形式: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这里的重轻是根据行为的性质确定的,主要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例如,一个人先非法制造枪支,后又将其所制造的枪支私藏起来,就应以非法制造枪支来论罪,而将私藏枪支的行为予以吸收。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这里的主从是根据行为的作用区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的是从行为,其余是主行为。例如,甲先教唆乙去杀人,后又提供杀人工具,此时应以教唆杀人为主行为,提供杀人工具为从行为。
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这里的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划分的。实行行为是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的行为,而非实行行为则是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如预备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等。例如,犯罪分子为杀人进行预备活动,然后将被害人杀死,在此情况下,杀人的实行行为吸收杀人的预备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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