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身边的法律顾问
服务热线:400-668-6166
手机站

扫描二维码

进入手机站

2024年行政复议审查期限届满能否再次申请延期?

发布时间:2024.04.18 11:28:45
行政复议审查期限届满后,一般情况下不能再次申请延期。行政复议期限是法定的,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提出复议请求。如果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行政复议审查期限届满能否再次申请延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这意味着,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无法申请,需要在障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立即申请,而不是再次申请延期。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行政机关是否必须履行?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查的制度。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执行。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行政机关必须履行。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后,必须依法履行,否则将面临被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责令限期履行,甚至可能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

行政复议期间,原行政行为是否继续执行?

关于行政复议期间,原行政行为是否继续执行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安排。一般而言,提起行政复议并不自动导致原行政行为停止执行,但存在特定情形时,申请人可以申请中止执行,或者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主动决定中止执行。

具体而言,行政复议期间原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原行政行为一般应继续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意味着,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有特殊情况,一旦行政相对人对某一行政行为提出复议,该行政行为通常仍应按照既定程序和期限予以执行。这一原则旨在维护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因复议程序导致行政秩序的混乱。

2. 特殊情况下可中止执行:尽管原则上行政复议期间原行政行为应继续执行,但法律也赋予了申请人及复议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中止执行的权利或权力。具体如下:

- 申请人申请中止执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可以决定停止执行。这意味着,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执行原行政行为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且该损害明显超过不执行可能给公共利益带来的损失,申请人有权向复议机关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复议机关将基于案件具体情况,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 复议机关主动决定中止执行:复议机关在审查复议案件过程中,如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的,也可依职权主动作出中止执行的决定。这主要适用于复议机关认为原行政行为可能存在重大违法或不当,继续执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行政复议期间,原行政行为原则上应继续执行,但当存在可能对申请人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害,或复议机关认为原行政行为存在重大问题等特殊情形时,可以依法申请或决定中止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审查期限届满后,通常不能再申请延期。若在原期限内因特殊情况未能申请,应在障碍消除后尽快提交申请,而非请求再次延期。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建议及时联系专业律师。

〖温馨提示〗法头条,您的法律问题解答帮手。我们拥有数万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法律疑难,并精准匹配最适合您的律师。无论您选择哪种咨询方式,我们都能满足您的需求。点击咨询,让我们成为您身边最可靠的法律助手。

相关阅读更多>>
  • 工伤不予认定的三个条件
    工伤认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与经济补偿,但并非所有受伤情形都能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存在三种核心情形不予认定工伤,包括非工作原因致伤、故意犯罪导致伤亡、醉酒或吸毒引发事故。本文将解析这三类不予认定工伤的具体条件与法律逻辑。...
    时间:2025.12.03
  • 行政复议可以请律师吗?
    行政复议作为公民、法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途径,其成功率与律师参与权是公众关注的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复议成功率取决于行政行为合法性、证据充分性及程序合规性,而律师参与权则通过法律明确保障。...
    时间:2025.11.27
  • 对交警事故认定有异议该怎么处理?
    对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是交通事故处理中常见的纠纷场景,法律明确赋予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本文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相关实践,解析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合法处理方式、时效要求及核心要点,帮助当事人理性维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时间:2025.11.19
  • 行政复议是向什么机关申请?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途径。当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身权益时,需明确向哪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并规范提交申请材料。小编将梳理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层级与申请书提交要求,为申请人提供清晰的指引。...
    时间:2025.11.15
  • 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具体如何进行?
    行政复议作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行政救济途径,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关键制度。明确行政复议的具体提起流程,掌握合法的申请方式,不仅有助于当事人高效主张权利,更能保障行政争议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
    时间:2025.11.15
  • 一盒茶叶罚款5万小过重罚被撤销,撤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近期,某酒业公司因销售一盒过期茶叶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5万元,后经区政府行政复议认定存在小过重罚情形,撤销了原处罚决定。下面将从撤销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情形两方面展开分析,揭示法律如何平衡执法力度与公正性。...
    时间:2025.09.29
  • 法律规定哪些情况需要行政复议前置?
    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中,行政复议前置制度作为法定救济程序的关键环节,对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路径的选择具有强制性约束。下面小编将聚焦行政复议前置的法定适用情形及复议确认违法后的法律后果,结合《行政复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系统梳理制度逻辑与法律责任,为行政相对人依法维权提供理论指引。...
    时间:2025.06.25
  • 2025考生对教资面试成绩有异议应如何申请复核?
    如果考生对教资面试成绩有异议,可以在成绩公布后的一定时间内(通常为成绩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申请时,考生需要填写相关的复核申请表,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准考证等材料。关于“2025考生对教资面试成绩有异议应如何申请复核?”的相关问题,法头条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听听法头条...
    时间:2025.06.11
  • 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包括哪些?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救济手段,具有司法性、监督性和救济性等多重属性,是维...
    时间:2024.12.09
  • 行政复议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行政复议的最新规定是2023年9月1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旨在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关于“行政复议的最新规定是什么?”的相关问题,法头条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听听法头条法务给出了哪些...
    时间:2024.12.09
遇到法律问题,上法头条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

Copyright © 2026 法头条 厦门大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闽ICP备2021008539号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400-668-6166 网站地图

法头条
手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