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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追尾中间的车有责任吗?
连环追尾中间的车有责任吗?
连环追尾事故中,中间车辆并非必然无责,其责任认定同样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核心法律依据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要求,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这一规定适用于包括中间车辆在内的所有后车。
中间车辆未履行该义务,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超速行驶、分心驾驶或操作不当等过错行为,导致与前车发生碰撞,同时又被后车追尾,那么中间车辆需对其与前车的碰撞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为中间车辆与其他涉事车辆的责任划分提供了法律支撑。
反之,中间车辆已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仅因后车强烈撞击被推向前车,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则无需对前车的损害承担责任,相关责任应由引发碰撞的后车承担。
连环追尾责任怎么判定?
连环追尾事故的整体责任判定,需以各涉事车辆的过错行为为核心,结合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依据法律条款逐步厘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这一条款是连环追尾责任划分的基础准则,意味着所有涉事车辆的责任都需以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
在具体判定过程中,需逐一核查前车、中间车辆、后车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前车存在无正当理由急刹、违规变道、故障后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等过错行为,需对事故发生承担相应责任。
2.后车未保持安全距离、存在酒驾、超速等违法行为,导致追尾碰撞并引发连锁反应,需承担对应损害的主要或全部责任。
3.多车均存在过错时,需根据各车过错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比例,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平均承担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也明确,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应区分情况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为连环追尾多车责任的细化划分提供了补充依据。
事故责任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现场勘查、车辆行驶数据、监控记录等证据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各方承担责任的法定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