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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力宏律师

女孩接抛回的沙包时受伤家属索赔,对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5.12.19 14:30:58
近日,发生一起因沙包游戏引发的纠纷,一名女孩在接同伴抛回的沙包时意外受伤,家属向对方索赔。下面小编将从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出发,结合学理争议,对相关问题展开深度剖析。

女孩接抛回的沙包时受伤家属索赔,对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纠纷中,责任承担需以“确定实际侵权人”为前提。沙包由特定同伴抛掷且存在过错(如故意或重大过失),则该同伴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则需区分两种情形:

  一、能确定实际侵权人时的责任认定

  沙包由某同伴抛掷且存在过错(抛掷力度过大、方向偏离正常范围),则该同伴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时,受害人家属可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侵权人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需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二、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时的责任分配

  无法查明具体抛掷者,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1. “全部责任说”,即全体住户或共同参与者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

  2. “部分责任说”,即基于公平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参与者按份承担补偿责任。

  但我国司法实践更倾向于“部分责任说”,且补偿范围限于“必要且合理”的费用。

  沙包游戏发生于公共场所,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设置安全区域、未提示风险),则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承担相应责任;组织者为学校等教育机构,则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判断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需特别说明的是,受害女孩自身存在过错,则可能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权人或补偿义务人的责任。

自甘风险主要适用于哪些情况?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将其明确为法定免责事由:“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其适用需满足以下核心要件:

  一、活动性质限于文体活动领域

  自甘风险仅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包括三类:

  1. 对抗性竞赛活动如足球、篮球、拳击等,此类活动因身体接触频繁,碰撞伤害属固有风险。

  2. 冒险类活动如登山、探险、攀岩等极限运动,其风险性显著高于日常活动。

  3. 文化娱乐活动如骑马、轮滑、掰手腕等,风险性相对较低但仍存在意外可能。

  二、主观要件为明知风险且自愿参与

  受害人需对活动风险具有“明知性”与“自愿性”:

  1. 受害人需基于一般智力水平预见活动风险,且对风险性质有合理评价。

  2. 受害人需基于自主意志参与活动,排除胁迫、诱骗或履行法定义务(如消防员救火)的情形。

  三、客观要件为损害是活动固有风险所致

  损害需是活动固有风险的现实化结果,且其他参加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足球比赛中球员因合理冲撞受伤的,属于固有风险;但一方故意踢踹对方腿部致伤,则超出自甘风险范畴,需承担侵权责任。

  四、排除三类领域不适用

  自甘风险原则不适用于以下领域:

  1. 雇佣关系:雇员因工作遭受损害的,适用《民法典》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

  2. 交通事故:好意同乘、酒驾等情形,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等特别规定。

  3. 医疗纠纷:医疗行为风险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专章,无需引入自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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