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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掰手腕意外骨折,应由谁担责?
参与掰手腕意外骨折,应由谁担责?
在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理的案例中,小李在公园围观时主动邀约小林掰手腕,竞技中因发力过猛导致肱骨骨折,花费数万元医疗费后,起诉要求小林分担一半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掰手腕属于比拼臂力、腕力的竞技活动,双方在角力中展现身体爆发力,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
从运动力学角度看,掰手腕时手臂肌肉瞬间强烈收缩,使肱骨中下段承受强烈剪切力,存在极大损伤风险,参与者理应预见此类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提出掰手腕并持续参与多轮较量,未在受伤前主动终止比赛,充分体现其自愿接受活动风险的意愿。
同时,小林在角力中未实施“故意发力过猛”“违规拉扯手臂”等行为,发力动作符合常规竞技特征,且在小李受伤后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并陪同就医,履行了合理救助义务。
因此,法院认定小李的行为构成“自甘风险”,驳回其赔偿诉求。
自甘风险原则适用范围有哪些?
自甘风险原则作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独立条款,其适用范围具有严格限定性。根据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该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领域:
1. 对抗性体育活动
包括足球、篮球、短道速滑等典型竞技运动,以及掰手腕、摔跤等民间自发性竞技活动。此类活动的核心特征是参与者通过身体对抗争夺胜利,风险性源于竞技规则本身。
2. 文化娱乐类活动
包括骑马、轮滑、登山等风险性较低的文体活动。此类活动虽对抗性较弱,但仍存在一定危险性。
需注意的是,活动风险需为固有风险,因组织者未提供安全装备或场地存在缺陷导致损害,则不适用该原则。
3. 冒险类活动
主要指极限运动、户外探险等高风险活动,如攀岩、漂流、洞穴探险等。此类活动风险性显著高于一般文体活动,参与者需具备更高认知能力。
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需满足四项条件:
1. 活动具有内在风险性,即风险源于活动本身而非外部因素;
2. 参与者主观自愿,即明知风险仍主动参与;
3. 损害因其他参加者行为导致,且其他参加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4. 活动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如打黑拳、飙车等非法活动不适用该原则。
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安全保障义务条款,与自甘风险原则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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