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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发布时间:2025.10.28 17:38:13
行政合同兼具行政性与契约性双重属性,其纠纷解决需平衡公权力规范与私权利救济,解决路径在法治化框架下持续完善,既保留了传统协商,诉讼等核心方式,也强化了调解在特定场景下的适用性。下面小编将从解决途径与调解可行性两个维度展开分析。

2025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体系以协商为前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为核心救济渠道,形成层级分明的法定路径,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将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纳入受案范围,确立了司法救济的基础地位。

  具体解决途径可分为三类:

  一、协商和解

  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就争议事项自行协商达成合意,此类解决方式不设法定程序限制,但需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

  二、行政复议

  当事人可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向作出行政合同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需对合同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三、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协商结果不满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时需兼顾行政法律规范与民事合同规则,对行政机关的优益权行使是否合法、合同约定是否有效等进行认定。

  此外,部分涉及民事争议的行政合同纠纷,可依据当事人约定适用仲裁,但需符合仲裁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

行政合同纠纷可以调解吗

  行政合同纠纷调解已实现法律层面的明确认可,形成行政机关调解+复议调解+司法调解的多元机制,《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允许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进行调解。

  从适用范围看,可调解的争议限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行政补偿、行政给付等涉及合同履行的事项。但存在一方不同意调解、已进入其他调解程序、已作出生效裁判等情形的,不得适用调解。

  从程序要求看,申请调解需满足有明确当事人、与争议有利害关系、各方同意调解等条件,行政机关受理后应在三十日内调解终结,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调解协议的效力与救济有明确界定,经调解达成的协议需载明当事人信息、争议焦点、履行方式等内容,由当事人与调解员签字并加盖调解机构印章后生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可就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经公证且载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可直接申请法院执行。

  需特别注意,调解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与第三人权益,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形,行政机关可终止调解并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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