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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力宏律师

火锅店员工从垃圾桶捞油,店家称员工自己卖废油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5.08.20 15:25:04
近日,重庆某火锅店员工在垃圾桶捞取废油事件引发公众对食品安全与法律责任的激烈讨论。事件中,店家声称员工私自售卖废油未用于食品加工。下面小编将从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出发,系统解析捞取废油的合法性边界及使用地沟油的刑事责任认定规则。

火锅店员工从垃圾桶捞油,店家称员工自己卖废油合法吗?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单位产生的厨余废油属于餐厨废弃物,其收集、运输、处置需严格遵守“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原则。

  餐饮单位应与具备《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回收企业签订协议,将废油交由其统一处理。

  员工私自将废油售卖给无资质的个人或企业,则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重庆涉事火锅店虽与有资质公司签订协议,但员工私自售卖行为未获企业授权,属于无权处分,店家未尽管理义务,可能因“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被监管部门责令整改。

  废油被用于生产生物柴油、肥皂等工业产品,且回收企业具备合法资质,则行为合法;但若被用于提炼“地沟油”并回流食品链,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通过查证废油流向、回收企业资质、资金往来等证据,判定行为性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餐饮单位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员工行为进行监督。

  店家未对废油处置流程进行规范管理,或默认员工私自售卖废油,则可能因“疏于管理”被认定为共同违法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重庆涉事火锅店虽声称“员工个人行为”,但无法提供完整废油处置台账、员工培训记录等证据,仍可能因“未尽到形式审查义务”被处罚。

使用地沟油会被刑事拘留吗?

  使用地沟油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面临刑事拘留及严厉刑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地沟油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用油”,其含有黄曲霉毒素、重金属等有害物质,被明确列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行为人实施以下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一是直接将地沟油作为食用油销售;二是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掺入地沟油;三是明知是地沟油仍购入并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法院会通过查证进货渠道、资金往来、消费者投诉记录等证据,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分三档:

  基本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严重情节”包括销售金额超50万元、导致3人以上食物中毒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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