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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送早产妻子就医被判无罪,紧急避险应当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5.08.20 09:45:41
建筑工人赵赫阳因妻子早产、救护车无法及时抵达,冒险醉驾送医,最终被法院以紧急避险免除刑事责任。在生命权与公共安全冲突时,法律如何平衡利益?紧急避险的认定需满足哪些条件?避险过程中引发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男子醉驾送早产妻子就医被判无罪,紧急避险应当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及司法实践,紧急避险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现实危险正在发生

  危险必须客观存在且迫在眉睫,而非主观臆想或已消除。妻子早产导致生命垂危、救护车无法及时抵达,属于“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危险尚未发生或已结束,则不构成紧急避险。

  2. 避险行为具有唯一性

  行为人必须处于“迫不得已”的境地,即除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外,无其他合理方法排除危险。在赵赫阳案中,工友返乡、救护车延误,醉驾成为唯一选择,符合“不得已”要件。

  3. 保护法益大于损害法益

  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必须显著大于被损害的权益。生命权高于道路交通安全,因此醉驾送医的行为在法益权衡中具有正当性。

  4. 主观上具有避险意图

  行为人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而非借机实施违法行为。故意制造危险后以避险为借口,则构成犯罪。

  5. 未超过必要限度

  避险手段需与危险程度相适应,且尽可能减少损害。醉驾送医时应选择最短路线、控制车速,避免引发二次事故。行为人故意超速或闯红灯,则可能超出必要限度。

紧急避险被追尾谁的责任?

  避险过程中发生追尾等事故,责任划分需综合以下因素:

  1. 避险行为的合理性

  避险人采取的变道、急刹等措施符合紧急情况下的必要限度,且后车未保持安全车距,则后车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2. 避险人是否存在过错

  避险人未观察路况、未开启转向灯或变道过于突然,导致后车无法避让,则避险人需承担部分责任。在车流密集路段强行变道引发追尾,可能被认定为“避险不当”。

  3. 后车的注意义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后车需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后车因跟车过近导致追尾,即使前车存在避险行为,后车仍可能承担主要责任。

  4. 道路环境与交通标志

  避险行为违反交通标志或道路条件不利,可能影响责任认定。在禁止变道路段强行避险,避险人需承担更高比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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