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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2025最新?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2025最新?
(一)立案标准:分层分类精准打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案标准以“信息类型+数量”为核心,兼顾违法所得与行为后果:
1.敏感信息: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直接关联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非法获取或提供50条以上即达立案标准。例如,某房产中介员工非法出售60条客户银行流水信息,因涉及财产信息被依法追责。
2.普通信息:姓名、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非法获取或提供500条以上构成犯罪。如某快递公司员工贩卖600个业主电话号码,因数量达标被立案侦查。
3.违法所得:通过倒卖信息获利5000元以上,或曾在两年内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的,直接立案。例如,某快递员两年内三次贩卖客户信息,累计获利6000元,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4.特殊情节:将信息出售给诈骗、绑架等犯罪团伙,或信息被用于实施犯罪的,无论数量多少均立案。如某黑客将50条企业高管行踪信息卖给诈骗集团,导致多人被骗,即使未达数量标准仍被追责。
(二)量刑规则:梯度惩治与从重处罚
1.基本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认定:
敏感信息数量达500条以上,或普通信息达5万条以上;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如信息泄露引发群体性诈骗案件。
3.从重处罚情形:
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
曾因侵犯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两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例如,某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出售客户征信信息,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
(三)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1:批量信息交易中的数量认定
2025年,某网络公司员工张某非法获取1.2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含500条财产信息)并出售。法院认定,财产信息单独计算为500条,其余1.15万条按普通信息处理,合计达立案标准,且因涉及财产信息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2:合法公开信息的刑事边界
某自媒体博主整理企业公开的股东信息并出售,法院审理认为,企业股东信息虽公开,但未经授权批量出售用于商业目的,违背信息公开初衷且危及企业安全,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此案明确“公开信息≠可任意处置”,强调信息利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核心特征:可识别性与活动关联性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民个人信息”需满足以下条件:
1.形式要件: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如纸质档案、数据库、云端存储等;
2.实质要件: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其活动情况。例如,单独的手机号码无法识别身份,但结合姓名、住址即可定位具体个人。
(二)排除情形:非个人信息与公开信息
1.非个人信息
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如匿名化处理的统计数据;
单位信息或死者信息,如企业营业执照、已故人员病历。
2.合法公开信息
信息主体自行公开的信息(如社交媒体账号、公开演讲视频),原则上不受保护;
但若行为人违背信息公开目的或改变用途,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仍可能构成犯罪。例如,某网民整理政府公开的企业股东信息并出售,因未改变用途且危害有限,一般不认定为犯罪;但若将公开的房产信息提供给诈骗团伙,则可能入罪。
(三)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1.“微信号”是否属于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明确,微信号与手机实名绑定、与银行卡关联,可唯一对应自然人,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某犯罪团伙非法获取10万个微信号并出售,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2.“行踪轨迹信息”的认定
原则上限于GPS定位、车辆轨迹等直接定位信息。某网约车平台员工出售乘客上下车地点数据,法院认定其属于“行踪轨迹信息”,因数据可间接推断乘客日常活动规律,危及人身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则是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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