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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夫妻共有财产权益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3.20 13:30:39
夫妻共有财产权益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或拥有的财产,其权益应由双方共同享有。界定这一权益的标准主要基于财产的取得时间、来源、贡献程度以及夫妻双方的约定等多个维度。

夫妻共有财产权益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1. 取得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 财产来源:无论财产是由夫妻中的哪一方直接获得,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不是明确指定为个人财产的,都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3. 贡献程度:虽然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程度可能不同,但在法律层面,并不以此作为划分共有财产权益的标准。除非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了各自财产权益的比例。

4. 夫妻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遗产继承与夫妻财产协议有何关联?

遗产继承夫妻财产协议在家庭法和继承法领域中存在一定的关联性。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其次,在一方去世后进行遗产继承时,如果生前存在有效的夫妻财产协议,那么对于该协议中明确划分给一方所有的财产,将不再作为遗产进行继承,而应直接归属于协议中约定的所有人。例如,若协议中约定某房产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在该方去世后,此房产将不计入遗产范围,而是直接由其本人在协议中指定的接受人享有。

再者,夫妻财产协议也可能影响到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按照《继承法》规定,如果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等其他情况,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由于夫妻财产协议的存在,可能使得实际可用于法定继承的遗产范围发生改变,从而间接影响到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继承与夫妻财产协议之间存在紧密关联,它们相互作用,共同决定了夫妻间的财产权益在生前及过世后的归属和流转。

股东对公司债务有何责任?

股东公司债务的责任主要取决于公司的类型和股东的行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其责任通常遵循“有限责任原则”,即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只要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那么在公司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产生债务时,债权人无权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存在一些例外情况,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未完全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30条、第93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否认公司的法人资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3. 公司解散后,股东未依法进行清算或者在清算过程中有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等行为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股东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其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93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者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共有财产权益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财产取得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来源是否明确为个人专属、夫妻双方是否有明确的书面财产约定等。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权益相关问题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尊重并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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