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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如何界定采光权被侵犯的程度?

发布时间:2024.03.12 17:36:18
采光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法定权益,其被侵犯的程度界定主要取决于相邻建筑的建设是否对原有房屋的正常采光造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日照时间减少、采光面积缩小等。界定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际情况进行详细测量和科学评估。

如何界定采光权被侵犯的程度?

在法律层面上,界定采光权被侵犯的程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日照时间: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新建建筑不得使相邻已有住宅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低于一定标准。

2. 采光面积与采光系数: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等,新建建筑应确保相邻既有建筑的主要居室(如客厅、卧室)具有合理的采光面积和采光系数,不得因新建导致原建筑物室内光线过暗,影响正常生活和使用。

3. 具体影响程度:结合实际情况,如新建建筑的高度、间距、朝向等因素对原有建筑采光的实际影响程度进行专业评估。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中关于住宅日照标准的规定。

3.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中的相关规定。

采光权受损能否要求精神损失赔偿?

采光权是指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其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内依法享有的接受自然光照的权利。当此权益因他人的非法行为受到侵害时,受害者不仅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等实际损失的赔偿,而且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虽然采光权本身属于财产权的一种,但如果因采光权受侵害严重影响了受害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环境,导致其产生较大精神压力,如长期生活在光线阴暗环境中引起的心理压抑、焦虑等,可以视为间接侵犯了受害人的健康权或生活安宁权,从而符合“人身权益受侵害”的条件。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总结,尽管采光权主要涉及财产权益,但若因其受损引发严重影响个人身心健康的精神损害时,受害人有可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失赔偿。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此类诉求是否能得到支持,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来判断。

邻居加盖楼层影响采光怎么索赔?

根据《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相邻关系中,不动产的使用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如果邻居加盖楼层严重影响了您房屋的采光,这种行为实质上侵害了您的“采光权”,这是一种法定的相邻权

首先,需要证明因邻居加盖楼层导致您的房屋实际采光受到严重妨碍或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采光标准。通常这需要通过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和评估。

其次,基于上述事实,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以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索赔相应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采光不足导致的生活不便、房屋价值贬损等损失。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16年版)对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如“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获得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

3. 部分地方性法规也对此有明确规定,例如,《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关于“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有关日照、通风、采光等标准”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及时咨询律师并收集相关证据,以充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界定采光权被侵犯的程度是一个严谨且专业的过程,不仅需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执行,同时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实地调查和科学论证。当居民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寻求专业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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