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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力宏律师

自首后的量刑标准有何特殊性?

发布时间:2024.03.06 13:03:10
在刑法体系中,自首情节是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除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自首后的量刑标准有何特殊性?

自首后的量刑标准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中。根据该条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特别地,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同样享受从宽处理的待遇。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也对自首的具体适用条件和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自首后一定会减轻刑罚吗?

在刑法体系中,自首是一种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并非必然导致刑罚的减轻,是否减轻以及减轻的程度,还需要结合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自首后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其自首行为有助于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防止严重后果的发生,那么在量刑时更可能得到较大的从宽处理。反之,如果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即使自首,法院也可能会决定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时机、原因、方式、悔罪表现以及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等情节综合考虑。”

以上说明,自首虽是法定从宽情节,但是否会实际减轻刑罚,仍需由司法机关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依法裁量。

何种情况下自首不构成法定从轻情节?

自首作为我国刑法中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通常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并非所有情况下的自首都能构成法定从轻情节,以下几种情况自首不构成法定从轻情节:

1.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或者隐瞒关键犯罪情节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这是因为自首的本质特征除了自动投案外,还包括如实供述,两者缺一不可。

2. 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但如果其供述的是已被掌握的同种罪行,则不构成自首。

3. 在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又自动投案的,可以视为自首。但若仅因走投无路或无法继续逃避而被迫投案,且未能真诚悔过、如实供述罪行的,一般不认为是自首。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只有在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况下,自首才能构成法定从轻情节,否则即便有投案行为,如未满足上述条件,也不应视为自首。

自首行为在量刑时享有法定的从宽待遇,但具体的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程度,还需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并由法院依法裁判。尽管自首可作为量刑时的重要参考因素,但并不绝对保证获得最轻的处罚,而是在遵循法治原则的基础上,体现我国刑事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预防再犯罪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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