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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力宏律师

国企董事长以拆谋私获刑17年构成什么罪?

发布时间:2025.12.31 14:07:14
近期,甘肃省武威市某国企董事长吴某因以拆谋私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10万元。该案涉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及洗钱等多项罪名,引发社会对职务犯罪法律边界的广泛关注。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析。

国企董事长以拆谋私获刑17年构成什么罪?

  吴某的犯罪行为涉及四个罪名: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洗钱罪。其核心犯罪事实可归纳为三类:

  1. 贪污罪

  吴某通过虚构拆迁事实、虚增补偿面积等手段,将国有企业资产转化为个人财产。

  其与魏某、周某合谋购买不在拆迁范围内的院子,通过伪造拆迁手续获取995万余元补偿款;又擅自将自家房产列入拆迁范围,虚增面积至3000平方米,骗取199万余元补偿款。

  这些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贪污罪构成要件。

  2. 受贿罪

  吴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2016年至2020年间,其先后27次收受17人财物共计135.8万元,涉及承接征迁任务、承揽拆除项目等事项。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此类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因受贿次数多、数额巨大,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3. 滥用职权罪与洗钱罪

  吴某超越职权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补偿标准,造成国有企业资产损失1700余万元,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

  此外,其用贪污款以家人名义购买商铺并收取租金,虽购房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但租金收取持续至案发,检察机关以“继续犯”为由抗诉成功,最终法院认定其构成洗钱罪。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需满足四项要件: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吴某作为国企董事长,虽非典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受政府委托负责棚改资金管理,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主体资格。

  2. 主观要件

  行为人需具备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吴某在拆迁过程中多次违规操作,如未等政府发布公告即擅自拆迁、虚增补偿面积等,表明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态度。

  3. 客观要件

  行为需表现为“滥用职权”,包括超越职权处理无权事项、玩弄职权随意决策、故意不履行职责或以权谋私不正确履职等。

  吴某的行为涵盖多重滥用情形:其未经政府批准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属于“超越职权”;为亲友虚增补偿面积,属于“以权谋私”;未等公告发布即拆迁,属于“故意不履行程序性职责”。

  这些行为直接导致国有企业资产损失1700余万元,符合“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重大损失标准。

  4. 客体要件

  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吴某的滥用职权行为破坏了棚改项目的公平性和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导致公共财产损失和社会信任危机,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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