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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董事长以拆谋私获刑17年构成什么罪?
国企董事长以拆谋私获刑17年构成什么罪?
吴某的犯罪行为涉及四个罪名: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洗钱罪。其核心犯罪事实可归纳为三类:
1. 贪污罪
吴某通过虚构拆迁事实、虚增补偿面积等手段,将国有企业资产转化为个人财产。
其与魏某、周某合谋购买不在拆迁范围内的院子,通过伪造拆迁手续获取995万余元补偿款;又擅自将自家房产列入拆迁范围,虚增面积至3000平方米,骗取199万余元补偿款。
这些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贪污罪构成要件。
2. 受贿罪
吴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2016年至2020年间,其先后27次收受17人财物共计135.8万元,涉及承接征迁任务、承揽拆除项目等事项。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此类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因受贿次数多、数额巨大,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3. 滥用职权罪与洗钱罪
吴某超越职权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补偿标准,造成国有企业资产损失1700余万元,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
此外,其用贪污款以家人名义购买商铺并收取租金,虽购房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但租金收取持续至案发,检察机关以“继续犯”为由抗诉成功,最终法院认定其构成洗钱罪。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需满足四项要件: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吴某作为国企董事长,虽非典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受政府委托负责棚改资金管理,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主体资格。
2. 主观要件
行为人需具备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吴某在拆迁过程中多次违规操作,如未等政府发布公告即擅自拆迁、虚增补偿面积等,表明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态度。
3. 客观要件
行为需表现为“滥用职权”,包括超越职权处理无权事项、玩弄职权随意决策、故意不履行职责或以权谋私不正确履职等。
吴某的行为涵盖多重滥用情形:其未经政府批准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属于“超越职权”;为亲友虚增补偿面积,属于“以权谋私”;未等公告发布即拆迁,属于“故意不履行程序性职责”。
这些行为直接导致国有企业资产损失1700余万元,符合“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重大损失标准。
4. 客体要件
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吴某的滥用职权行为破坏了棚改项目的公平性和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导致公共财产损失和社会信任危机,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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