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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2026最新)

发布时间:2026-11-01

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年07月23日

施行日期:2021年09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11月01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7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有关工作。”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旅馆业从业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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