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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信访条例》的决定(2026全文)

发布时间:2026-09-15

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年04月21日

施行日期:2022年05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9月15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辽宁省信访条例》的决定

(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辽宁省信访条例》(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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