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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26有效)

发布时间:2026-08-10

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年03月07日

施行日期:2024年03月07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8月10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百一十七条修改为:“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依法扣押车辆和其他涉案物品,扣押期限届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解除扣押并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当事人逾期不取回被扣车辆和物品,经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可以采取拍卖、变卖、销毁被扣车辆和物品等处置措施,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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