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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最新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6-05-06

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5年10月31日

施行日期:2025年10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5月06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


(2025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一、《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二、《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三、《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1月3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四、《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2003年8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五、《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六、《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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