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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乌兰察布市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条例》的决定(2026全文)

发布时间:2026-03-19

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年08月07日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07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3月19日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乌兰察布市辉腾锡勒 草原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4年6月24日乌兰察布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乌兰察布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乌兰察布市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在辉腾锡勒草原从事规划、保护、治理、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辉腾锡勒草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

三、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建设不符合草原保护总体规划的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四、删去第九条。

五、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以及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卓资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辉腾锡勒草原保护设施建设,增设管护点、检查站和瞭望台等公益设施,科学规划建设防火道路,加强对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

“在辉腾锡勒草原上,应当设置界碑、标桩、标牌。标牌内容要准确简练,通俗易懂。”

六、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辉腾锡勒草原依法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草原保护规划,并经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删去第三款。

七、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以及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卓资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保厕所、垃圾转运站等草原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建立草原环境卫生责任制。

“鼓励旅游经营者在草原景区内因地制宜配备水冲式厕所等卫生设施,维护草原环境卫生。”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以及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卓资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辉腾锡勒草原防火责任制,规定草原防火期,制定草原、林木防火扑火预案,配备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切实做好草原、林木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市人民政府以及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卓资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辉腾锡勒草原鼠害、病虫害、毒害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调查与防治工作。”

九、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第二项修改为:“(二)铲草皮、挖草炭”。

第八项修改为:“(八)违反草原防火、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在草原上搭建帐篷、停放机动车辆、野炊、明火取暖等活动”。

第九项修改为:“(九)机动车辆擅自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抢险救灾和农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除外)”。

十、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卓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组成人员依法启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等监督程序。”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违法建设不符合草原保护总体规划项目的,由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恢复草原植被,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删去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十四、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八项规定,违反草原防火、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在草原上搭建帐篷、停放机动车辆、野炊、明火取暖等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移除违法机动车辆、设施设备,熄灭火源等,限期恢复草原植被,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以及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卓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总体规划的;

“(二)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总体规划的;

“(三)超越权限批准进入辉腾锡勒草原从事相关活动的;

“(四)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兰察布市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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