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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 (2026推荐)

发布时间:2026-03-19

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年09月29日

施行日期:2022年09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3月19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


(2022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三、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的人选。”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的人选。”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六、将第五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的人选。”

七、将第六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南昌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八、将第七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的人选,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九、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款修改为:“在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本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十、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三)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南昌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十一、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十二、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十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十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

十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十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人事任免采取无记名按表决器或者投票方式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表决,以获得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十七、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副秘书长、办公厅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省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省监察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均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任命书。”

本决定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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