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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批捕后可以取保吗?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批捕后可以取保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批准逮捕后申请取保候审,需出现新的法定情形。如案件证据发生变化,原认定的关键事实被推翻;嫌疑人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协助恢复证据;取得被害人谅解;或经鉴定患有严重疾病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已被逮捕的,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依职权或依申请重新评估是否继续羁押。
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属于妨害司法类犯罪,具有干扰诉讼秩序的性质。如行为导致关键证据灭失、诉讼程序中断或造成错案,通常被认为具有较高社会危险性,取保难度较大。
司法实践中,批捕后取保多见于情节较轻、初犯偶犯、未造成实际后果且认罪态度良好的情形。嫌疑人需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签署保证书,承诺随传随到。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取保时,会综合考量其悔罪表现、家庭情况、过往记录及是否具备有效监管条件。即使批捕,也不意味着绝对排除取保可能。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选择罪名吗?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不是选择性罪名,而是一个法定的单一罪名。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选择性罪名是指刑法条文中包含多个行为方式或对象,司法机关可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其中部分名称,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可拆分为“拐卖妇女罪”或“拐卖儿童罪”。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毁灭”与“伪造”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并列行为方式,共同指向“帮助当事人干扰司法活动”这一法益侵害本质。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帮助毁灭证据、帮助伪造证据,还是两者兼有,在定罪时均统一表述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不得拆分使用。这是由该罪名的立法结构和司法解释所决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罪名适用指引中明确,凡刑法条文将两种以上行为用顿号连接且指向同一保护客体的,应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罪名。
因此,在起诉书、判决书中,即使仅涉及帮助伪造证据,也必须完整写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不得简化为“帮助伪造证据罪”。
该罪名的成立还需满足“情节严重”要件。如仅为轻微协助、未影响诉讼进程或及时纠正的,不构成犯罪。但一旦入罪,即按单一罪名处理,量刑时结合具体行为方式、后果及主观恶性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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