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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假药的认定条件?
生产销售假药罪假药的认定条件?
假药的认定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该条文采用实质+形式双重标准,既关注药品本身的物理化学属性,也强调其标示内容与法定用途的一致性。即使药品成分未变,但擅自扩大适应症宣传,如普通维生素宣称可治疗癌症,亦构成假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四)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按假药论处”的情形,虽在物理性质上未必有害,但因违反国家药品监管秩序,破坏公众对药品体系的信任,故法律拟制为假药。这种立法技术强化了对药品全链条的管控,确保每一环节均处于法定监管之下。
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
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在犯罪对象、构成犯罪标准、社会危害性及处罚上存在显著区别,具体如下:
1、犯罪对象不同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是假药,指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或药品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的药品;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是劣药,指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超过有效期,或不符合其他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
2、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即构成犯罪,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发生;生产销售劣药罪是结果犯,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如残疾、死亡等)才构成犯罪。
3、社会危害性不同
假药通常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可能完全无效甚至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危害更大;劣药是药品质量不达标,虽可能延误治疗或降低疗效,但危害程度相对较轻。
4、处罚不同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更重,最高可处死刑;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而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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