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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刑吗?
驱逐出境是什么意思?
驱逐出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属于对违反中国法律的外国人采取的强制离境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其核心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与社会秩序。
该措施仅适用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中国公民无论是否具有双重国籍,均不得被驱逐出境。即使长期居住国外,只要仍保留中国国籍,即受本国法律完全管辖,不适用此罚则。
驱逐出境不同于行政遣返。后者由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作出,适用于非法居留、签证超期等行政违法行为。而驱逐出境是刑事处罚,必须由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中宣告。
执行程序上,如单独判处驱逐出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如附加适用,则在有期徒刑、拘役等主刑执行完毕后实施。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具体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居留许可、安排遣返航班等手续。
被驱逐出境者,自被驱逐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情节严重的,可终身禁止入境。重新申请需经严格审查,实践中获批可能性极低。
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刑吗?
是的,驱逐出境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明确列举了附加刑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第三十五条补充规定驱逐出境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附加刑的特点是可以与主刑并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驱逐出境正符合这一特征。法院可对犯盗窃罪的外籍人员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附加驱逐出境;也可对轻微犯罪但不宜继续居留者,单独判处驱逐出境。
并非所有主刑均可附加驱逐出境。司法实践中,通常在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后附加适用。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因不涉及实际服刑,一般不附加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的适用具有裁量性,而非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使用“可以”而非“应当”,意味着法院需综合考量犯罪性质、社会危害、外交影响、当事人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
一旦判决包含驱逐出境,执行顺序必须严格遵守。主刑未执行完毕前不得提前遣返。这是为了防止行为人逃避刑罚,确保刑事责任完整实现。公安机关须凭生效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方可办理出境手续。
驱逐出境不影响民事赔偿义务履行。如犯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被驱逐者仍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责任,可在服刑期间或离境前通过变卖财产等方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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