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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误触商场展车撞入手机店,需要承担怎么责任?

发布时间:2025.12.29 14:53:32
近期,广东中山万象汇商场内发生一起展车误触事故,一名未成年人关闭展车模式后操作车辆,致其撞入手机店造成财产损失。下面小编将系统分析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规则,并探讨其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与特殊规则。

小孩误触商场展车撞入手机店,需要承担怎么责任?

  未成年人误触展车引发事故的责任认定,需结合行为主体年龄、行为性质及法律对未成年人责任的特殊规定综合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则基于未成年人认知能力与行为控制能力的局限性,将责任主体延伸至监护人,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倾斜保护。

  在展车事故中,当涉事儿童未满8周岁,其监护人需对手机店的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儿童已满8周岁,则需进一步分析其行为是否具备“过错”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虽因年龄限制可能被推定为无过错,但其行为明显超出同年龄阶段合理认知范围,可能被认定存在过失,此时监护人仍需担责。

  此外,车企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展车模式存在技术漏洞、未设置物理隔离措施),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承担补充责任。

  司法实践中,监护人责任的承担通常遵循“完全赔偿原则”,即赔偿范围涵盖直接财产损失(如店铺装修费用、设备修复费用)及合理间接损失(如营业中断期间的预期收益损失)。

  未成年人有个人财产(如压岁钱、继承财产),则优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足。

未成年怎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核心规则是“监护人替代责任”,其法律基础源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但实践中监护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身已通过教育、管理等方式预防损害发生。

  在赔偿顺序上,法律优先尊重未成年人的财产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这一规则要求法院在判决时需先行调查未成年人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不动产、知识产权收益等。未成年人无独立财产或财产不足,则由监护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监护人之间(如父母离异时)通常按份共担责任,除非能证明另一方未履行监护职责。

  特殊情形下,未成年人侵权行为与教育机构、经营场所的过错存在关联,责任承担可能呈现“多主体分担”格局。最终责任比例需由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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