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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女1年打赏主播40多万元,法院会怎么判决?
17岁少女1年打赏主播40多万元,法院会怎么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否则效力待定。
在本案中,小刘作为17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单次充值数万元、累计达45万元的打赏行为,明显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畴,且未经监护人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法院判决的核心在于过错责任的划分。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及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定,平台虽在发现异常消费后采取过限制措施,但解除限制的审核方式存在重大疏漏:
1. 仅通过电话确认监护人身份,未采用动态验证、人脸识别等更严格的技术手段,导致未成年人得以规避监管。
这种“形式审核”未尽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合理限制消费金额”及“禁止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的法定义务,构成过错。
2. 同时,监护人过错亦影响责任分担。小刘父亲将存有大额资金的银行卡交由女儿使用,且长期未关注账户异常变动,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管理未成年人网络使用行为”的监护职责。
3. 而小刘本人冒充监护人欺骗平台客服解除限制,主观恶意明显。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各方过错需按比例承担损失。
法院综合考量平台审核漏洞、监护人监管失职及未成年人主观过错,最终判决平台返还24万元,剩余损失由监护人自行承担。
未成年打赏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的款项能否退还,需结合行为效力与责任主体综合判断。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与第一百四十五条,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效力认定分为两种情形:
1. 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打赏行为自始无效,平台必须全额退款。
7岁儿童未经监护人同意打赏主播,因该行为与其年龄、智力完全不相适应,监护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二十条直接要求平台返还,平台不得以“用户自愿”等理由拒绝。
2. 八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打赏行为效力待定,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监护人拒绝追认,行为无效,平台应退款;但退款金额需根据过错责任调整。
司法实践中,退款的关键在于证明“未成年人实施行为”及“行为未经监护人同意”。
监护人需提供充值记录、账号实名信息、未成年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并证明自身未追认行为效力。
平台未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规定的“技术核验义务”,如未采用人脸识别、动态验证码等手段核实用户身份,或未设置单日消费限额,将被推定存在过错,需承担主要退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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