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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信贷员不知情算吗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2025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及《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采用“数额+后果”双轨制。
具体而言,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即达立案追诉标准:
一、数额标准
个人犯罪: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累计达2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累计80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累计达10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累计400万元以上。
二、后果标准
直接经济损失:个人犯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单位犯罪造成100万元以上;
严重社会后果:包括导致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危机等。
三、特殊主体加重情节
若违法发放贷款对象为“关系人”(包括金融机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投资的企业),则立案标准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
违法发放贷款罪信贷员不知情算吗
信贷员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关键在于其主观心态是否符合“过失”要件。
根据司法实践及刑法理论:
一、主观过失的认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违法发放贷款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预见。
信贷员在贷前调查、贷中审核、贷后管理等环节未履行基本尽职义务(如未核查借款人资质、未审查担保可靠性、未识别虚假材料),则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失。
二、“不知情”的免责情形
若信贷员能够证明其已严格遵循金融机构内部审批流程,且无证据表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未参与违规操作、未收受贿赂、未隐瞒关键信息),则不构成犯罪。
三、单位犯罪的连带责任
若违法发放贷款行为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若信贷员仅执行上级指令且无个人过错,可依据《刑法》第三十条主张不构成单位犯罪的共犯。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体现了刑法对金融秩序的严格保护,而信贷员的责任界定则需结合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