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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雇30多个托7年骗老人522万会怎么判?
男子雇30多个托7年骗老人522万会怎么判?
沈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 从主观故意看,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实施诈骗,其“反正他一样被人骗,还不如我来骗他”的供述,直接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
2. 从客观行为看,他通过虚构30余个“客户”、伪造资质证书、制造交易紧迫感等手段,诱使张先生支付“证书费”“公关费”“解冻费”等费用,实质为欺骗行为。
3. 从数额标准看,根据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沈某某骗取522万余元,远超该标准,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量刑时需考虑从重情节与数罪并罚。
沈某某曾于2019年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此次作案处于缓刑考验期,构成累犯,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应撤销缓刑,与前罪数罪并罚。
张先生年逾七旬,属于法律重点保护的弱势群体,司法实践中,诈骗老年人财物虽非法定从重情节,但常作为酌定从重因素。
沈某某采用“细水长流”式诈骗,7年间以30余个名目索要钱款,利用老年人对互联网领域的知识空白,持续制造“交易即将达成”的假象,主观恶性极深。
522万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基准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撤销缓刑后,前罪三年刑期与后罪合并执行,十二年刑期在法定幅度内;长期、系统性诈骗导致老年人积蓄尽失,严重侵害财产权与社会诚信体系,社会危害性极大。
从犯的量刑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司法实践中,从犯的认定需结合作用大小、参与程度、主观恶性等要素。
行为人仅提供作案工具、望风或协助转移财物,未参与核心诈骗环节,则认定为从犯,从犯通常不参与犯罪策划、分赃较少或未实际获利。
某团伙诈骗案中,负责接听电话的客服人员因未参与分成,被减轻处罚。从犯的犯罪故意多依附于主犯,主观恶性相对较轻。
从犯可适用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从轻处罚适用于作用较小但参与程度较高的从犯,减轻处罚适用于参与程度低、作用微小的从犯。免除处罚适用于情节显著轻微的从犯,初犯、被胁迫参与犯罪或未实际获利的,可免予刑事处罚。
从犯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但作用较小,仍可能减轻处罚,从犯如自愿认罪、退赃退赔,可进一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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