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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医学生飞机上救人被质疑无执业资格,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大二医学生飞机上救人被质疑无执业资格,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执业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孙毅杰的行为属于“紧急救助”而非“医疗执业”,二者法律性质截然不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明确,诊疗活动需通过“检查、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并消除症状。
当事人在飞机上仅实施了量血压、测血氧、吸氧、平卧等基础操作,未使用药物或侵入性手段,也未收取费用,不符合“诊疗活动”的构成要件。此类行为属于“力所能及的善意施救”,法律未要求救助者必须具备专业资质。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旨在鼓励公众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解除救助者的后顾之忧。
心肺复苏可能导致肋骨骨折,但此类损害属于“合理风险”,救助者无需担责。当事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立法精神,其操作未超出基础生命支持范畴,法律对其善意行为给予充分保护。
见义勇为需要承担责任吗?
见义勇为的免责规则需结合主观动机、行为手段和损害后果综合判断,法律对“善意”与“过失”的区分尤为严格。
见义勇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无约定义务:救助者与受助者无合同或职务关系;
2. 无法定义务:非法律规定的强制救助主体(如消防员、警察在执行职务时);
3. 为他人权益:行为目的是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4. 紧急救助:情况危急且无法及时获得专业援助。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虽规定救助者一般免责,但若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仍需承担责任。
法律还通过多重机制保障救助者权益,若救助者因施救受损且无侵权人,受益人需给予适当补偿;多地立法规定对见义勇为者授予荣誉称号、发放奖金或提供就业、教育优先待遇;禁止泄露救助者个人信息或恶意诋毁其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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