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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以不服管教为由多次虐待4岁儿子,为消肿让其泡热水致严重烫伤去世怎么判?
女子以不服管教为由多次虐待4岁儿子,为消肿让其泡热水致严重烫伤去世怎么判?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小丽自2022年9月起,以“吃饭不乖”“随地大小便”等为由,多次用衣架、柴棍、铝合金条击打浩浩臀部、大腿,致其全身淤青出血。
2024年2月20日,小丽再次殴打浩浩致其腿部、臀部红肿;次日,她以“消肿”为由,强行将浩浩摁入高温热水桶中浸泡20分钟,导致孩子全身皮肤大面积脱落,最终因体表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叠加烫伤引发低血容量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定,小丽的行为已超出正常家庭教育界限,构成虐待罪(情节严重)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虐待行为持续近两年,手段包括殴打、高温烫泡等,符合“长期虐待、屡教不改”的情节恶劣标准;
死亡系虐待行为直接导致,符合“虐待致被害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高温烫泡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未采取救治措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法院一审以虐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合并判处女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刑法中虐待罪是以哪些标准立案的?
虐待罪的立案需满足以下条件:
行为主体需要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等。本案中,小丽作为浩浩的生母,符合主体资格;
行为表现为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式,从肉体或精神上摧残、折磨被害人。小丽长期用衣架、柴棍击打浩浩,并强行烫泡,符合“肉体摧残”与“精神折磨”的双重特征;
虐待行为需达到“情节恶劣”程度,包括:虐待手段残忍;虐待年幼、病残家庭成员;长期虐待、屡教不改;
虐待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则构成结果加重犯,需与虐待罪基本犯区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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