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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运输合同纠纷中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中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中,确定管辖法院的原则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首先,若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应从其约定。其次,若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明、无效,则根据纠纷性质及合同履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来说,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合同已实际履行且双方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可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需注意货币接收方与合同履行地的关系及特殊规定)。在物流运输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通常包括货物起运地、目的地或运输工具所在地等。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物流运输合同中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责任应由谁承担?
物流运输合同中,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的责任承担问题,首先需查看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若合同中有关于货物损坏责任划分的条款,则依据合同条款执行。若合同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除非承运人能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否则应承担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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