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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2024年房屋拆迁是由哪个部门进行规划的?

发布时间:2024.09.26 14:55:40
2024年房屋拆迁的规划工作主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具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来组织实施。这一职责分工和相关程序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房屋拆迁”的相关问题。

2024年房屋拆迁是由哪个部门进行规划的?

  在2024年,房屋拆迁的规划工作主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具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来组织实施。这一职责分工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

  详细的相关法律条款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这表明,房屋拆迁的规划与实施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来负责的。

  二、房屋征收的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规定了房屋征收的具体程序,其中包括:

  征收决定的作出: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征收决定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与公布: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房源、签约期限等内容。

  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与实施: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征收补偿的决定与执行: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屋拆迁不合规会怎么处理?

  当房屋拆迁不合规时,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向相关部门投诉:

  被拆迁人可以向国土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或口头投诉。

  也可以拨打12336维权电话或当地市长热线12345反映情况。

  申请行政复议:

  被拆迁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复议机关将对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提起行政诉讼:

  被拆迁人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拆迁行为违法,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范围,包括对征收征用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案件。

  向媒体曝光:

  被拆迁人还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的新闻媒体曝光违法拆迁行为,引起社会关注和监督。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以上则是关于“房屋拆迁”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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